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播映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开办资金:228918万元
经查,当事人所属的卫视、乡村、综艺文化、都市、生活、公共频道发布了“长春胃肠病医院”等14条违法广告,其广告内容违法情形如下:
1.“长春胃肠病医院”,广告的内容有“无痛差胃病就到长春胃肠病医院采用梦幻式无痛电子胃肠镜,查胃治胃一步到位电话长春东民主大街与锦水路交汇。”该广告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要求的内容不一致。广告费人民币6200元。
2.“长春长飞医院”,广告内容有“长飞医院不手术,激光专治静脉曲张、老烂腿,82942666.”该广告播出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要求的内容不一致。广告费人民币2000元。
3.“绿园绍信中医皮肤病诊所”,广告内容有“名医治专病,长春名医王绍信30年专治白癜风,特别对青少年白癜风疗效更显著,长春绍信白癜风研究所88738873。”该广告播出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证明表所要求的的内容不一致。广告费人民币6000元。
4.“A态基源胶囊”,广告内容是“《健康中国策》吉林卫视公益行动,夏季胃肠病流行,专利益生菌A态基源万盒大赠送,老便秘几天一次,老腹泻一天几次,老胃炎、胃溃疡、痛、酸、胀难忍、老肠炎、功能紊乱严重失控寝食难安,吉林卫视发起青岛A态基源科技公司赞助,专利益生菌A态基源万盒大赠送,A态基源适用轻度胃粘膜损伤及肠道功能紊乱人群,A态基源采用益生菌多包埋发明专利技术,快速补充有益菌杀灭有害菌康复胃粘膜调整肠道紊乱,拨打电话上述病症明确的老胃肠患者即可领取价值122元A态基源1盒,每人限赠1盒今日限赠1000盒满额即止,胃肠健康共建A态基源大赠送。”该广告播出的内容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证明的要求的内容不一致。广告费人民币3800元。
5.“伊白氏染发剂”,广告的内容含有“我跟你说当父母的最关心的就是孩子身体健康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传统染发剂吧,对身体不好严重的影响孩子健康,她爸从小是少白头所以啊她10几岁头发就开始白了,她吧特别爱美总染发,可是我也担心身体受伤害啊,自从有了伊白氏以后,即安全又方便,做父母的吧就不需要过多的担心了揉一揉洗一洗白头发立马就变黑了。”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内容。广告费人民币4400元。
6.“蓄能羊绒裤”,该广告内容含有“穿上它比毛裤抗寒、比保暖裤防风防潮,这些普通材料的裤子都得一两百,今天高档羊绒裤只要99块钱”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内容。广告费人民币6200元。
7.“鹅绒被”,该广告的内容含有“我也是第一次购买鹅绒被,实话对大家说这鹅绒被啊,比其他牌子的鹅绒被都暖和,有了它再冷的天这个被窝里都是暖暖和和的,每天我都能睡个安稳觉”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内容。广告费4200元。
8.“百年银元”,广告的内容含有“浓缩百年岁月的财富大藏,一生只此一次的收藏良机,百年银元珍藏大系,整整一百枚珍惜银元,枚枚都大升,天天都在涨。”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广告费人民币4600元。
9.“祖一堂消肚子贴”,该广告内容含有“贴瘪大肚子、减掉水桶腰,还能解决中老年便秘、降三高、消除脂肪肝、预防心脑血管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广告费人民币6200元。
10.“抹腰老膏”该广告内容含有“我周围的老腰突,变瘫变瘸的人太多了,幸亏我姑娘送来抹腰老膏,老腰脱、腰僵腰凉、腰肌劳损一抹上就好了一点都不遭罪,现在擦地、抬水,拎大米啥都能干。”等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内容。广告费人民币6600元。
11.“固元宝三七粉”,该广告的内容是“好消息、好消息10元抵1797元花,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注意了三七粉优惠大酬宾,为庆祝固元宝三七种植基地成立30周年特拿出一批纯正高品质三七粉,对全国做活动,10元抵1797元花,10元就能申领一箱原价1797元的纯正高品质三七粉”,实际上,消费的人在拨打咨询和购买的时候工作人员会告知消费者需支付298元购买第一箱后再加10元才能赠送一箱三七粉,在消费的人确认购买后进行登记、发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消费者不满意或者不想购买该产品时厂家直接收回产品不收取费用,但是在广告中以上情况并没有在广告中明示。广告费人民币3000元。
12.“茅台镇窖藏原浆酒”,该广告在宣传过程中宣传10元一箱茅台镇窖藏原浆酒,实际上消费的人在拨打元的物流保价费才能购买,但是在广告中上面讲述的情况并没有在广告中明示。广告费人民币4800元。
13.“协和肌肤管理时间(协和防脱育发洗发露),该广告在发布过程中并未明显标注“广告”字样。广告费2000元。
14.“老邵谈翡翠”,该广告在发布过程中并未明显标注“广告”字样。广告费人民币3900元。
2.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长春胃肠病医院”等14条违法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19份、《吉林电视台广告排期表》19份、广告费收据16份以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14条广告发布的时间和广告费用。
5.由当事人提供的音频光盘10张,证明发布的“长春胃肠病医院”等14条广告的发布内容。
6.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广告截图16页,广告文字内容记录33页,证明发布的“长春胃肠病医院”等14广告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14份,证明广告经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的内容。
本厅依法于2019年6月4日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号楼1609室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市监听告字[2019]3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发布的1-4条广告发布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证明所要求的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5-7条广告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第8条广告内容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有几率存在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第9条广告内容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第10条广告内容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11-12条广告没有对商品的价格、允诺等内容做明确、清楚、明白的表述,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标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13-14条广告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的人产生误解。”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做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发布1-4条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改正,每条处广告费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的5-7条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每条广告处广告费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4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的8-10条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人民币17400元,罚款人民币17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的11-12条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每条广告处广告费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发布的13-14条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每条广告处广告费1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9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