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蕴含丰富的社会治理资源
中国古代逐步探索形成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及其积淀的智慧与经验,是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资源的重要内容。
□梳理、总结历史文化资源,推动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厚重而持久的文化支撑。中国古代逐步探索形成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及其积淀的智慧与经验,是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资源的重要内容。
我国是一个具有辉煌法治文明的大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沧桑巨变,但始终保持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习指出,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梳理、总结历史背景和文化资源,推动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厚重而持久的文化支撑。中国古代逐步探索形成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及其积淀的智慧与经验,是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资源的重要内容。
早在周朝,地方基层就出现了乡遂之制,以乡大夫、遂大夫为长官,负责一定区域的政令实施。战国时期,县下设乡,乡师等负责“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弟,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秦汉在基层设立乡里组织,执掌教化的三老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隋唐乡里制度逐步发展,出现按城区、郊区和乡村分别编组的组织建设,城区设邻、保、坊,郊区设邻、保、村,乡村设邻、保、里、乡,邻有邻长、保有保长,坊、村、里有坊正、村正、里正,乡有耆老。明清相继实行里甲、保甲制度,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基层组织设置不仅编为图册,对乡里保甲长也有明确的任职标准。如清代奉行“以士大夫治其乡”的原则,选拔“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担任,并对年龄、健康、德行等状况提出要求:“乡长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保长取乎年力精健才遒迈众者充之”,“里长择殷实老成有子弟者充之”。
除此之外,官员致仕之后回归乡里,往往会在修筑农田水利、道路桥梁、乡村教育、灾情救济、贫弱扶持等方面继续发挥余热,成为基层治理的得力辅助。在广大基层,以德高望重而生产生活经验比较丰富的老人为代表的乡村贤达也是备受朝廷倚重的基层治理的参与群体。明代尤其重视发挥老人参与治理的作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地方百姓常因小事而动辄提起诉讼,甚至越诉至京师,经司法官员受理查明多系不实之诉,因而,赋予乡里老人一定的诉讼审理权,要求各地选择“公正可任事”的“民间高年老人”,允许老人受理乡里发生的“户婚、田宅、斗殴”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与里胥一同解决;如系重案,方准百姓向官府起诉。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更赋予老人广泛的治理权:一是老人每月分六次手持木铎,向百姓宣传“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行为规范;二是每逢农种时节,老人在村中击鼓,清晨召集百姓下地耕作,对懒惰散漫者,“老人督责之”,而老人如不尽心,由官府加以惩罚;三是老人须带头协调百姓,对本地发生的“婚姻死丧吉凶等事”,相互帮助办理,“不限贫富,随其力以资助之”,务使乡里“人相亲爱,风俗厚矣”。
自周朝起,朝廷设立专官负责普法,《周礼·秋官·大司寇》载,每年正月,官员在邦国、都鄙等地悬法象魏,持续十天时间,“使万民观刑象”,即把国家的法令悬挂在阙楼上让百姓了解。为了使四方百姓皆能知晓朝廷的刑罚政策与相关法令,另设布宪等官奔赴各地进行法律宣传。按《周礼·秋官·布宪》,“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律尚显粗疏,许多还停留在习惯法和个案阶段,但足以说明数千年前,中国的统治者已经有意识地向基层百姓宣传法律,以培养其敬法、守法的意识,维护基层社会的安定有序。春秋战国时期,不仅出现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而且,向百姓普及法律成为法家的一大主张。法家认为,“法莫如显,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是赏罚的依据,虽由朝廷编制,官府执行,而境内百姓若不能遍晓,便不可称之为名副其实的法。商鞅变法时,所颁法令更深入人心,大小官民一律熟知,所谓“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商鞅更将法视为官民各守其分的标准,认为百姓知法,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官吏的侵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与此同时,百姓也知道法定的规避事项,轻易不敢违法乱纪,或滥起讼端,“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秦汉以后,历代宣传法律的方式不断丰富。秦朝末年,刘邦进入关中之后,与百姓“约法三章”,申明“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苛法一概停止实施。约法三章是符合百姓需求的第一次由统治者与基层百姓直接商定的良法,一方面,是在乱世之中重建法制的开始,是重整政治法律秩序与保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宣言;另一方面,也为官吏的执法、百姓的守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社会治安、生产活动有了法律保障,从而广泛赢得百姓的拥护和支持。约法三章实施之后,确实使百姓得到实惠,一时间,秦人大喜,将牛羊酒食争相端赴汉军面前,“惟恐沛公不为秦王”。隋末,李渊在攻入京城长安的当天,与百姓“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重心仍是打击严重危害百姓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这些举措持续增进基层百姓的守法观念,有益于基层治理的依法开展和民生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国古代素有重视道德教化的治理传统,先秦诸子虽然主张不一,但在使百姓具备一定道德素养的认识上有广泛的共识。儒家提倡以德化民,法家也主张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因而,正人心、励风俗的道德教化贯彻于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历代对基层百姓道德素养的提升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明太祖朱元璋为布衣起家,对底层民众的生活小习惯、文化素质、社会习性等有深刻了解,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亲自颁行《教民榜文》,张贴在各地的申明亭中,令乡里周知,其中既有对里甲、老人管理、教化百姓权力的授予,也有对其出现违法害民之举时的严惩,尤其强调品行恶劣、擅作威福、奸猾虐民之辈不得进入里甲、老人的推荐人选内,使百姓对善恶是非的感触更为直接和透彻。清代沿袭了明代通过道德宣传以化民成俗的做法,进一步要求乡约等每月朔望日定期宣讲顺治十六年《六谕文》、康熙九年《圣谕十六条》、雍正二年《圣谕广训》等皇帝专对于基层百姓教化事宜而颁发的圣谕。嘉庆皇帝还将雍正二年制定的《圣谕广训》誉为“本天理人情之极”,提高到可与《大清会典》相媲美的“大经”的前所未有的高度。直至清末,朝廷还多次下令地方对《圣谕广训》的宣讲要“认真举办”,明清的事迹在陕西各地特别是西安的地方志文献中均有生动体现。
历代也认可乡规民约作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和基层治理的规范依据。由于国家的礼令典章难以为百姓所遍睹,而基层治理又需要简明扼要而清晰稳定的规范保障其秩序井然,因而,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民间尝试制定乡规民约的实践。至北宋时期,陕西关中蓝田出现了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主旨的《吕氏乡约》,这是现存的首部较为系统的乡规民约。《吕氏乡约》对基层治理制度的完善意义深远,一是实现了基层百姓制定规范的自主性,与官府强制或主导的法令形成鲜明对比,使民间自治成为可能;二是采取成文的形式,避免了以往民间虽有约定俗成、口耳相传的习惯,却易引起随意解释、有碍适用的弊端;三是名为“乡约”,仅仅着眼于乡里,而非国家县以上的各个行政区域,适用的范围、规定的内容、赏罚的标准紧贴百姓的生活实际,有着非常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四是突出自治、自愿、自觉,乡约的遵守完全根据百姓的选择,来去自如,不予勉强,负责乡约执行的约正也由百姓公推,一月一更,遇到复杂难解之事,召集百姓共同商议,每月也定期举行聚会,使乡人相亲,淳厚风俗。此后,乡规民约层出不穷,著名的有南宋朱熹撰写的《增损吕氏乡约》、明代王阳明撰写的《南赣乡约》等,对当时的基层治理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习文化思想专项课题(YJWH200304)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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