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法官总结知产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与举证技巧!

发表时间: 2024-06-05 来源:焦点关注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在31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事实上在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赔偿,此前一直都采用填平原则,意在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近年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震慑侵权人,开始慢慢地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但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仍然颇为严格。侵权案件即便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满足了《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一定会适用惩罚性赔偿。只有当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严重到某些特定的程度,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才会适用。

  这就要求办理相关案件的知识律师,不但要了解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适用要件、计算方式,更要了解法官裁判知产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审查要点。

  5月29-30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拥有15年审判经验;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的蒋强老师,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点与诉讼策略进行讲解。

  他会从法官角度对大家说法院是如何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区分不一样的情况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从而帮大家学会根据裁判标准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设计诉讼策略。

  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了解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标准特别的重要,而读懂读通商标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并精准把握其尺度是一大难点。

  由于侵权故意是存在于大脑中的思维活动,不能被外界直接感知。因此,侵权故意的司法认定成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中的难点。

  法规共归纳了六种判断侵权人是不是真的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其中有两个关键字反复出现,一个是“继续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一个是“多次、重复侵权”。

  这个判断标准在办理商标侵权纠纷案时非常容易认定,尤其当请求保护的商标知名度较高时,模仿的恶意较为显著,难度不大。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专利权本身在效力上的相对不确定性及侵权判断的专业性,即便在被权利人通知或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也并不是必然会被认为具有侵权恶意。

  事实上,侵权人普遍会对被诉侵权产品做出一定的规避设计,同时回避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主观故意不明显,此时就很难进行认定,在倍数上也会相应减轻。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中规定应当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维持的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但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往往更隐蔽,例如:设立外部独立于与原告此前有代理、合作伙伴关系的其他销售主体,交叉设立多家公司并分别开设侵权店铺。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对情节严重中的“次数、规模、后果”进行量化就尤为困难。

  按法规,基数的计算方式即与填平性赔偿的计算方式一致,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但该基数中不能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不能是酌定的法定赔偿。

  但侵权获利或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证明,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以法定赔偿来酌定赔偿金额,既然法定赔偿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又该如何计算?

  除了上述难点,如何有技巧地举证、如何有效运用法规条例也是知产律师在办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时需要消化吸收的关键。

  5月29-30日晚19:00,蒋强老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他不但就法律适用标准做拆分,还就律师如何根据裁判规则有效请求惩罚性赔偿并制定诉讼策略进行讲解。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从事审判工作15年,独立承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000余件,参与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1万件,出版著作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