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可拿来申报高新!这些“知识产权”慎用
知识产权不仅是作为评估企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重要指标,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综合评分体系中占据了高达30%的关键份额(总分为100分),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达标分数要求70分,所以企业是否有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数量的多少对是否能成功认定高企资格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并不是,关于哪些知识产权可拿来申报高新、哪些不能用来申报高新的问题,下面都给大家一一讲清楚:
答:是的。所有公司在申报高新认定时使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授权状态,否则将因不合乎条件而导致认定失败。
答:不可以!高新认定时,知识产权主要统计的是已取得授权或取得知证书的知识产权,其他阶段如申请受理、实审阶段、授权未缴费阶段均不计入评分。
因此企业在准备高新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计算和关注知识产权审批和授权时间,合理规划,提前申请。
答:申报当年下证的知识产权不建议使用。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多地发布通告,当年授权的知识产权(部分地区含转让的)是不能参与当年高企认定评价。
答:不可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答:高新认定中所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一定是企业,若专利所有权属于个人,可以在申报前,将专利转至公司名下。
高新认定时企业一定已经获得专利的所有权,且需上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
答:Ⅰ类知识产权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但多次使用先进性会有所降低,评分也会有所降低;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Ⅰ类知识产权:主要指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
Ⅱ类知识产权:主要指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虽然包含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在实际评审中主观评价分值很低,所以不建议以外观专利为主。
答:不可以!在申请高新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且使用时必须要提供其他权属人放弃使用其申报高新认定的证明文件。
如果企业大部分知识产权为受让取得,尤其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受让取得,会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指标(最高6分)上得分不高。
部分企业的申报材料中,作为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时间早于研发项目立项时间,或者严重晚于研发项目验收或结题时间,导致材料不符合逻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可以推荐上报。
通过小编的讲解,大家也都知道,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能直接助力高新申报,其状态、归属、获取方式及时间节点均需严格符合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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