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打造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符合常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最重要的包含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非流动人口18人的标准配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其中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的人数应当符合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核定所辖每个旗县(市、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的总量。每个社区配备社区工作者的人数,由旗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提出,报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并报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后备力量。
第八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盟市或者旗县(市、区)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旗县(市、区)组织招聘的,招聘方案应当经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后,报盟市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一)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和法规,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政治素质好、服务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好口碑的本社区党员、居民志愿者、退伍军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聘的,经街道(苏木乡镇)推荐,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十二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与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宣传、发动、服务群众的工作,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执行社区“两委”的决定,协助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处理社区居民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参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薪资水平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定期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盟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和管理经费由盟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对参与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线社区工作者,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职业资格津贴。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实施。
旗县(市、区)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社区工作专门培训累计不少于56学时,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社区工作专门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新选聘的社区工作者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脱产培训。
培训应当以提升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和履职本领为重点,优化培训课时设计,注重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切实增强社区工作者服务群众意识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加强对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规范化管理,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治理、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工作中需要社区协助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岗位等级序列设置办法,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档次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互认机制,社区工作者可以跨街道(苏木乡镇)、跨旗县(市、区)、跨盟市流动,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街道(苏木乡镇)确需借调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本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批准,借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网格化服务管理、上门走访、结对帮扶、代办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履职尽责。
第二十六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街道(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谈心谈话等制度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应当开展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考核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居民满意度为重点,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等级、续聘解聘、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由旗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当向所在街道(苏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其中社区“两委”专职成员辞职的,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社区工作者辞职的,依照劳动合同办理。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街道(苏木乡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定向招录公务员,盟市、旗县(市、区)应当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定向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以进一步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进入街道(苏木乡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对于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社区工作者,可以依规定推荐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第三十五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荐参加评选优秀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在执行急难险重等任务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出现失误错误并积极主动纠错整改的,应当予以容错。
第三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苏木乡镇)应当依规定予以罢免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损害居民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壮大北疆基层治理骨干力量——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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