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4月2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院长吕金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费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杨锐刚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院长 吕金华
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慢慢地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和保护力度,有效激发实体经济创新活力,为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下面,我作简要介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工作摆在了更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凝聚了更大共识,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创新与知识产权工作作出新部署、新要求,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正如习所讲的:“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更是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体系等方面着手,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具有时代特征的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格外的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推动自治区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先后出台了《内蒙古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内蒙古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实施建议》两个战略性纲领文件,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29个厅局、单位共商知识产权发展大计,联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发展的有效机制。
这一系列决策部署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路径和方向。保护是知识产权体系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发展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提升必须要有法律和法规保驾护航。我们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全方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水平、上层次、上台阶。在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部署新要求新趋势下,我们将站在自治区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为自治区经济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新探索、绘出新蓝图。
2019年以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全国全区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全国全区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生关切、服务发展大局”三大目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连续两年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2019年全区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73件、案值354.81万元、罚没款213.47万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7件、案值209.60万元;共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8件,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48件,其中专利侵权电商案件29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面向社会发布整治公告,实地检查专利代理机构7家,全区共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25件,专利代理行业秩序明显好转。三是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印发实施意见并狠抓落实,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为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四是印发了《内蒙古“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充分运用“互联网+”有关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更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五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印发了《关于逐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就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指导、强化重点市场和展会地理标志产品联动监管、推进“互联网+地理标志保护”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政策保障。指导各地对我区地理标志数量、结构、分布状况等数据来进行了填报核查,圆满完成了我区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目标任务,开发建设“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将于近期上线运行,为全区广大群众提供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的渠道。充分的发挥12330、12315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热线余次,接受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126件,向相关盟市局移交案件37件。
一是印发了《关于鼓励支持成立和引进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对我区新成立和引进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金和项目支持,目前已引进7家专利代理机构。二是目前我区有8家专业市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规范化培育市场,有4家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验收,重点培育8个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专业市场。三是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托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17家企业获得保护维权托管项目。2019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为专利代理师考试做好服务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培养专利代理人才,鼓励慢慢的变多的专业人才投身服务自治区知识产权事业。2019年,我区共有26名考生通过了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是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结合工作特点,在自身开展活动的同时,将宣传周活动安排部署到了盟市、旗县,全区各盟市、旗县区也结合各地实际举办了相关主题宣传活动,推动了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不断深化。二是连续两年联合自治区新闻办举行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国家、自治区级30多家媒体集中宣传报道。三是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逐步的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维权保护意识。先后在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知识产权报、内蒙古日报、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发各类宣传稿件100多篇,特别是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头条位置刊发长篇通讯《内蒙古:打出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在内蒙古日报刊发专版、在《内蒙古新闻联播》中播发新闻,集中宣传报道了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知识产权事业“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我们还将完成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特别是我们承担的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到2020年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3件”两项任务,已列入自治区党委、政府今年的“改革任务清单”,并明确要求我们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做好今年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事关当前、影响长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11月12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是第一个以中办、国办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充足表现了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外的重视,为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意见》从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等四个方面着手,对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深入宣传贯彻、大力推进实施,是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对的一项重大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目前我们已完成自治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工作,近期报自治区政府印发执行。
一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继续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专利代理“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强化电商、展会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出台加强电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措施。四是快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推动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市场。五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机制,指导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移交、理、快速反馈。逐渐完备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专家库建设,有效开展疑难案件的侵权判定咨询工作。六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通报、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涉嫌违法犯罪移送等制度。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二是快速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托管工作,为公司可以提供更多公共性服务和专业化服务,逐步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三是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和专利人才教育培训,继续加大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力度,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更好服务我区经济发展。四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万人拥有发明专利3件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全力助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我们将上下联动、齐心协力、持之以恒,以钉钉子的精神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努力形成全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有力促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玉泉区擒胜服装店、玉泉区擒道服装店销售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玉泉区七彩城购物中心玉泉区擒胜服装店、玉泉区擒道服装店(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adidas系列商品,当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2月5日从上门推销的自称是adidas厂家促销员处购进adidas服装、鞋、书包等共120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合同等,没有建账可供查证,违法经营额共计2.49万元。
经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销售商品为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当事人作为adidas品牌授权销售商从非正常渠道购进adidas服装、鞋、书包,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合同等,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属于明知故犯。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从重处罚,该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adidas服装;罚款8万元。
2018年9月3日,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投诉,称昆区明朗电子产品经销店(当事人)销售的vivo手机配件涉嫌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8月18日从送货人手中购进vivo手机配件,非法经营额2.96万元。2018年9月7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据vivo注册商标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vivo手机配件构成侵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于2019年1月2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509件;罚款5万元。
2019年7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委托中国石化内蒙古赤峰石油分公司向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巴林右旗东泰加油站(当事人)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与其中国石化集团在37类1948357号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轻易造成混淆,并给中石化公司品牌形象及市场经营带来严重损害,该局于7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近似中国石化集团股份公司注册的第1948357号图形服务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5万元。
四、伊金霍洛旗通凯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嘉实多”专用权案
2019年7月9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嘉实多注册商标被授权人《投诉书》,称伊金霍洛旗汽车城部分修理厂存在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即对伊金霍洛旗通凯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货架上摆放标有嘉实多标识的润滑油88桶,涉嫌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从天津供货人手中购进标有嘉实多标识的润滑油共144桶,并在其营业场所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56桶,违法经营额合计2.2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88桶;罚款6万元。
2019年4月1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和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业市场内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大民祥和农资部(当事人)正在销售外包装袋标有醒目的“中国驰名商标” 字样的大民309玉米种子,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该局于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3月5日,当事人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外包装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大民309玉米种子26包零10袋,有进货发票,进货总值2.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有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构成经营外包装印有“驰名商标”字样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该局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3万元。
六、伊蒙原鲜牛羊肉店销售标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羊肉卷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2019年10月24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于某经营的伊蒙原鲜牛羊肉店销售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涉嫌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的佰盛冷库内发现存有一百箱未销售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每箱40斤。当事人认为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比其他羊肉卷好销售,所以委托呼伦贝尔某公司在生产肉卷时标注了“西旗羔羊肉卷”的标识。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该局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剥离、销毁羊肉卷外包装“西旗羔羊肉卷”标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0.2万元。
七、通辽市科尔沁区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销售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9月16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通辽市科尔沁区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当事人)销售的“金利来”牌男装,涉嫌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
9月1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共查处涉嫌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531件(条)。经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商品均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对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进行统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理。
请求人芦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马栏(0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1年12月28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1.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请求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因侵权发生地在呼和浩特市,遂向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在2015年11月2日中标“内蒙古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体育运动中心一期工程马厩区及标准赛道工程。”2016年11月8日,被请求人将该工程中的“专用栏杆基础及栏杆制作、安装”分包与内蒙古嘉瑞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嘉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卓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所涉及的侵权产品为河北卓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生产安装。被请求人为侵权产品的使用方,且能够给大家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当作为该案的侵权主体。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送达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请求人递交了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及说明材料。
后经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耐心沟通协调,最终被请求人与请求人达成和解,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30万元。
请求人姜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酒店环保拖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5年5月13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7.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包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涉案产品“艺森迪”牌拖鞋,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姜某“酒店环保拖鞋”(专利号:ZL7.8)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再使用侵权产品“艺森迪”牌拖鞋,驳回姜某其他处理请求。
请求人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礼品盒(我从草原来)”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2年3月7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9.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包头市庆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包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请求人已于2019年7月24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将情况告知,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决定撤销案件。
2020年1月3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当事人)第六药店购买的“飘安”口罩涉嫌假冒伪劣,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购进“飘安”口罩1000袋(每袋20只),进价每袋20元,并于当日配送其20个分店销售,售价为每袋25元。至案发时,各分店共售出970袋,用于员工防疫30袋,销售金额总计2.43万元。
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提供说明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26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口罩456袋零17只;罚款25万元。
2020年1月28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巴彦浩特镇东城区某快递公司正准备邮寄一批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1月24日,当事人刘某以每只7元购进“3M”口罩5000只,用于销售及亲属和朋友自用,该批口罩外包装箱、包装盒及产品上标注醒目“3M”标识。上述标有“3M”标识的口罩,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其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只15价格售出1836只,查扣、自用及捐赠3163只,违法经营额共计4.8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口罩 2663只;罚款5万元。
三、包头市仁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包头市仁华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进行立案调査。
经査,当事人于1月24日以每只15.86元购进“3M”ロ罩1190只,后以每只35元销售,至案发时,该批口罩已全部售完,经营额为4.17万元。后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3M”口罩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提供说明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口罩。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经营额共计5.73万元。
鉴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月25日该局已将此案移送包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2019年,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果?
杨锐刚:感谢记者的提问。2019年,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生关切、服务发展大局”三大目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体系建设,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强化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动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2019年,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30230人次,检查市场经营主体28862户;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73件,案值354.8万元,罚没金额213.4万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7件,案值209.6万。查处侵犯地理标志案件2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8件,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48件。充分运用内蒙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12315热线,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置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对有关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申诉举报,累计接收咨询和投诉2300余次,接受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126件,向相关盟市局移交案件37件。二是强化基础工作,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面实施了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台了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引进专利代理机构4家。加强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托管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组织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了12条具体落实措施,助推民营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三是加强宣传,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组织并且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活动,发布了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中国质量报内蒙古记者站记者: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请问在这方面有何打算?
费毅:感谢记者的提问。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全区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2020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持续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专利代理“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强化电商等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出台加强电商、展会和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四是开展创建全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旗县建设,通过以点带面,全方面提升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五是加强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研究,及时解答基层疑难案件、指导基层执法办案,逐步的提升基层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专利案件纠纷审理工作,上半年建成“内蒙古知识产权局口审庭”。六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通报、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督办等制度,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和配合查处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强与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的协调沟通,建立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电商领域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七是快速推进“内蒙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建设,打造集商标、专利等查询统计、法律咨询、维权援助、侵权预警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保护中心为基础指导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移交、理、快速反馈。八是快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推动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市场。九是快速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托管,以专利清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展示交易、质押融资、专利维权保护、专利技术转化为重点,为公司可以提供更多公共性服务和专业化服务,逐步提升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十是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和专利人才教育培训,加大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力度,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更好的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
《呼和浩特市日报》记者:2019年11月1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发布后,我区采取哪些举措进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费毅:一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张韶春,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欧阳晓辉对《意见》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牵头办理,定期提请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专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召开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的重要批示,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是强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前策划、积极协调、强化宣传解读工作。2019年12月4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二版倒头条位置刊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李东升的访谈,这是自中央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刊发的首个地方局领导访谈,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今日头条、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也进行了刊发。三是及时在全区安排部署,确保《意见》在基层落地。2019年12月1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盟市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在全区安排部署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意见》。要求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干部职员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强化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要加强学习宣传舆论,全面准确地把握《意见》的精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紧紧围绕《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工作任务,着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要强化督促检查,推动《意见》贯彻落实到位。四是起草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措施》,目前正在征求相关厅局的意见,拟于4月底报自治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