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利用非正常专利骗取高企补贴以下公司涉嫌诈骗

发表时间: 2024-06-07 来源:焦点关注

  国家高新技术公司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认定有一些门槛性指标,如:研发费用占比、高品收入占比、知识产权、科学技术人员占比等,这些条件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某些中介服务机构为了巨额利益串通不符合基础条件的公司进行数据造假以符合这些条件,最终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诉讼。

  其实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配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而申请的,在今年年初国知局印发的一则通知中,写明确提到,要严防非正常专利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

  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中介骗取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的财政补贴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洪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中介公司分成款人民币13.6万元,剩下的人民币66.4万元已被被告人洪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开支。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并按照30%至50%不等的比例约定分成财政补助款。申报企业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报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基本材料,然后再由**公司根据申报的条件对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并联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购买申报所需的专利、联系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报告等材料,最后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交科技部门,以此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财政补贴款,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洪某某在经营管理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在明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伙同**公司以上述方式为**公司申报了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骗取了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的财政补贴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洪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了**公司分成款人民币13.6万元,剩下的人民币66.4万元已被被告人洪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开支。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已退回人民币66.4万元至佛山市公安局退赃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参与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共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文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蓝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蓝某某将上述公司更名为广州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优**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实际经营者及管理人是被告人蓝某某。

  2017年3月,被告人蓝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广州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凡**公司)的工作人员庄某某(另案处理)。同年3月2日,在庄的提议游说下,被告人蓝某某以优**公司的名义与凡**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优**公司委托凡**公司向国家相关部门代为申报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认定,申报国家高新企业补贴,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凡**公司制作。被告人蓝某某明知优**公司已没有实际经营,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仍以优**公司的名义向科技部门申请高新企业补贴。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优**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核,获批准拟发放人民币60万元的高新企业补贴。期间,广州市、区二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的补贴文件的规定,先后三次向优**公司实际发放高新企业补贴共计50万元。得款项,被告人蓝某某将部分赃款计22.5万元转至凡**公司的账户。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蓝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50万元。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参与虚假事实,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下,仍伙同中介公司骗得高新企业认定的财政补贴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中介公司分成款人民币20万元,剩下的人民币30万元已用于有得公司日常经营支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依法提起公诉。

  广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并按照30%至50%不等的比例约定分成财政补助款。申报企业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报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基本材料,然后再由**公司根据申报的条件对相关数据来进行修改,并联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购买申报所需的专利、联系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报告等材料,最后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交科技部门,以此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财政补贴款,详细情况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管理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在明知申报材料造假的情况下,仍伙同**公司以上述方式成功为**公司申报了高新企业认定,并于2018年7月2日获得高新企业认定的财政补贴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了**公司分成款人民币20万元,剩下的人民币30万元已用于有得公司日常经营支出。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已退回人民币50万元至佛山市公安局退赃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6年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中介公司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政府补贴共计56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2016年初,被告人阮某某经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得知朱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能帮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阮某某在明知自己经营的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与某甲公司签署协议,委托某甲公司代办申报高新企业领取政府补贴,约定领取到的补贴某乙公司占30%,某甲公司占70%,办理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之后,被告人阮某某让其妻子李某某(另作处理)整理提供相关公司资料给某甲公司的甄某某(另案处理)。其后,阮某某在某甲公司制作的虚假申报材料上签名并加盖某乙公司印章,配合某甲公司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2016年底某乙公司骗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政府补贴20万元、2017年12月8日收到政府补贴8万元、2018年4月27日收到政府补贴16万元、2018年12月25日收到政府补贴12万元,合共人民币56万元。收到政府补贴后,阮某某于2018年2月5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10万元给某甲公司,剩余款项用于公司购买机械设备。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的家属于2019年12月13日全额退赃56万元至佛山市公安局专案专用账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中介公司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款合计人民币5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广州**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时通过一名叫贺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认识了广州**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商谈,王某某同意乙公司帮甲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并约定按获得补贴款的60%向贺某某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王某某经营的甲公司实际上不具备申报成功的条件,但王某某仍然将申报手续交乙公司一手包办,向乙企业来提供部分甲公司资料,并在申报过程中予以配合。乙公司为甲公司制作工作人员学历、创新合作获得专利等虚假资料,为甲公司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甲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款合计人民币56万元。2019年12月2日9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南沙区**栋**房抓获王某某,扣押王某某审计报告书16本、申报高新企业材料7叠。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5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资料等方式,骗取政府财政补贴人民币56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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