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实战干货拿来即用

发表时间: 2024-09-10 来源:焦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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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有限公司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为薪酬支付提供准确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己情况,拟定相应的考勤制度。

  a) 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记录本部门考勤情况; b) 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c) 谨慎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d)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编制、审核本部门月度考勤报表。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 年上班时间:365天/年-104天/年(双休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b) 作业部门 白班上班时间为 8:00 至 17:00(午餐休息 1小时),

  夜班上班时间为 17:00 至次日 1:00; c) 部门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调整上班时间的,需报人事总务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a) 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到岗者,视为迟到; b)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c) 离岗:上班时间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离岗; d) 旷工:上班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者,视为旷工。

  6.2.2 凡有以下情况者,均以旷工论处 a) 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

  b) 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c)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d)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者; e)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者。

  a) 月累计迟到或早退 3 次者,视为旷工 1 天; b) 月累计离岗 90 分钟者,视为旷工 1 天; c) 当日迟到或早退 30-120 分钟以内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 120 分钟者,视为旷工 1 天; d) 当日离岗累计 30-120 分钟以内者,视为旷工半天;累计超过120 分钟者,视为旷工 1 天。

  a) 连续旷工 3 天或 1 年累计旷工 7 天(含以旷工论处、视为旷工情形的)者,作辞退处理; b) 旷工期间,不发放固定工资,不发放相应时间的浮动薪酬及津贴补贴。

  如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此类假期在保证生产的情况下,由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休假。

  年休假是公司依据实际生产要及员工工作年限和为公司服务年限,给予员工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时间。

  6.3.2.1 凡持续工作 1 年以上者,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度年休假天数累计不超过 15 天,具体年休 假天数见下表:

  a)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含)以上者; b)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含)以上者; c)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含)以上者;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但出现上面讲述的情况者,则不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a) 员工档案中记载的累计上班时间证明函(需档案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机构盖章); b) 社保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或社保明细(需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c) 以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书面证明、劳动合同; d) 转业、复员、,需提供转业、复员、退伍登记审核表或区(县)武装部提供的原始入、 退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主择业的转业人员除外,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原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e) 其它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证明材料。

  a)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要,统一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公司每年统一安排 5 天年休假(高温假)时间;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安排,但员工确实因 工作原因有必要跨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b) 公司因生产安排不足,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可临时提前集中安排排休; c) 员工请事假优先以年假进行抵扣; d) 每年年初各部门统筹安排,拟定年假休假计划,经科长、部门长审核后,向人事总务部备案,原则上不能集中休假,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6.3.3 婚假 6.3.3.1 假期标准: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者,凭结婚证可享受 3 天婚假。

  6.3.3.3 休假规则:婚假应于结婚注册之日起一年以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6.3.4 丧假 6.3.4.1 假期标准:员工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给予 3 天丧假; 6.3.4.2 证明材料:户口本、死亡证。 6.3.5 产假 6.3.5.1 假期标准

  a) 已婚女员工分娩,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 30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包含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b)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 80 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 15 日的陪产假。在 规定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c) 产假、生育奖励假和陪产假为一次性假期。 d) 符合国家规定的,怀孕两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 15 天的产假;怀孕两个月(含)以上四个月 以下的,给予 30 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 42 天的产 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 75 天的产假。 以上假期,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3.5.2 证明材料:销假时提供准生证、出生证、,及其他相关医院证明。

  a)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b) 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相应休假天数。子女周岁前,女员工可享受每天 1 小时的哺乳 时间(每天 2 次,每次 30 分钟),可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 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6.3.6 工伤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6.3.7 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