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溯源

发表时间: 2024-10-14 来源:焦点关注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经济和法制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起步较晚的先天不足,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和法制的建设发展迅速。而今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追溯,会发现这也是我国的经济和法制建设不断与国际接轨,是我国不断深入全球化、逐渐影响全球化的过程。

  依据我国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的定义: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其实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well-known mark”的中文翻译。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 ),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1925年11月6日,《巴黎公约》在海牙进行修订,增补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六条之二),该条款的增补,意味着无论各国商标权利取得程序如何,相关成员国均应履行公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使得《巴黎公约》变成全球上保护驰名商标的源头性法律文件。

  我国则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目前《巴黎公约》成员国已有179个)成员国,负有履行该公约的国际义务,因而建立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首次提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及保护规定(现行有效的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慢慢的变成了有权享有本公约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二)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

  (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第29号,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事项做记载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第29号,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事项做记载

  它是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就是你知道的那个WTO,要签订的一揽子协议之一。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WTO现有成员164个,另有约3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申请加入。其总部在瑞士日内瓦,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因此,想要参与经济全球化甚至在期间谋求一席之地,参加WTO是首要目标。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亦称TRIPS协议),是组织内最重要的协议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广泛、保护最充分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也是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全球性多边条约,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WTO的“三大支柱”。

  二战后,全世界面临着经济重建的巨大压力,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该,通称《哈瓦那》。与此同时,由美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根据这一中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减让关税的多边谈判,采纳了《哈瓦那》中关于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或GATT),并从翌年1 月1日起生效。

  我们中国,其实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台湾省当局占据中国席位。1950年3月,台湾省退出关贸总协定,但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关贸总协定会议。1971年 11月,关贸总协定取消台湾的观察员资格。

  为了重新回归GATT或者说后来的WTO,新中国做了长期和不懈的努力。在此,我们从驰名商标制度发展的细微角度,可以一窥当年我们所做的制度准备工作。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商标法》,198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982年11月,中国获得GATT观察员身份,能够出席缔约方年度会议。

  ——1984年11月6日,GATT理事会决定,中国能参加GATT所有组织的会议。

  ——1984年12月19日,中国申请加入《巴黎公约》,次年3月19日获批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7年8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

  ——1989年11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这是认定的第一个国内驰名商标。

  ——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取代GATT,同年开始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6年,中国出台首部驰名商标认定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性文件,自此,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形成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年,中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并正式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写入《商标法》。

  通过上述对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进行梳理,可以一窥我们的祖国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的清晰脉络,从直接援引相关国际条约处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到成立专门法律性文件,再到逐渐完备总结出符合我们国情的法律制度,甚至以后可能会影响国际上的相关做法,从借鉴他人到被他人借鉴,实际上也是我们的祖国崛起、民族复兴的缩影。